“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或本公司”等字眼曾令很多消費者在維權時感到無奈,日前新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今后消費者不必再為其困擾。
消費者周先生辦了一張游泳卡,《游泳卡說明須知》中規定:“本游泳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此卡”。周先生很無奈,他說,無論是商場還是電信和金融行業,經常可以遇到類似的“霸王條款”,作為消費者,除了接受沒有別的辦法。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航空、金融、電信、房地產、保險、旅游等眾多領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條款讓消費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費“陷阱”。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主任鄭曉云表示,新消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也就是說,今后消費者若再遇到此類問題,就可依據新消法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鄭曉云律師認為,新消法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消費者是一個保障,商家不能再以任何格式條款或是不平等商業條款來侵犯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