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為什么不調整不動產和初級產品?
2008年08月29日 00:08????信息來源:http://www.aqsiq.gov.cn/ztlm/zlts/
答:《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于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边@條規定,明確了本法不調整初級農產品和不動產。主要原因是:
一、初級農產品,如未經加工的玉米、小麥、稻谷等原糧,屬于天然產品。這些天然產品的質量一般不以人的意志和要求所決定的。
二、不動產主要是指房層、橋梁、建設工程等不可移動的產品。不動產有其特殊的質量要求,難以與經過加工、制作的工業產品共用同一種要求,建設工程由《建筑法》予以調整。
三、由于本法的內容包括產品侵權責任的民事賠償。這方面的問題,本法吸收和借鑒了國外產品責任法的理論和規范,以便于與國際交往。在國外的產品責任法中,基本上均不調整初級農產品和不動產。為了兼顧屋涉外產品責任的民事賠償問題與國際產品責任法保持一致,加之上述兩點原因,為此,本法不調整初級農產品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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