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16號聯合公告
質檢總局 農業部關于防止波蘭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4年2月17日,波蘭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月13日,該國波德拉斯(Podlaskie)省1頭野豬發生非洲豬瘟。診斷性質為實驗室檢驗,感染來源尚不清楚。這是波蘭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波蘭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波蘭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2014年2月13日起啟運的來自波蘭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波蘭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波蘭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運輸工具上的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波蘭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 農業部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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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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