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不合格老人兒童用品......江西“鐵拳”行動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關切,圍繞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突出的問題,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將第十批12個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九江市德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安縣興駝源食品店經營駝奶粉作虛假且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3月,九江市德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德安縣興駝源食品店經營駝奶粉作虛假且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9日,德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德安縣興駝源食品店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張貼駝奶粉宣傳牌,稱其可以增強免疫力,治療疾病的作用。另外,在店內發現一臺筆記本電腦,里面PPT內容有“對腎有好處,乳鐵蛋白和免疫球蛋白等在內的保護性蛋白質對治療腎病起著重要作用”。該店營業人員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腦播放PPT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費者宣傳其經營的駝奶粉可預防和治療疾病,引誘他們購買其駝奶粉。當事人對經營中宣稱的治療功效無法提供相關佐證依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德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駝奶粉作為普通食品,無法起到治療疾病的作用,經營者利用中老年群體的心理作用,對其進行虛假宣傳。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市場監管領域涉養詐騙的違法行為,為廣大老年人安享晚年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珠山區飛鷹日用品商行對其所售商品進行夸大、虛假宣傳案
2023年9月,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山區飛鷹日用品商行對其所售商品進行夸大、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41元、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4日,景德鎮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反映家中老人在珠山區飛鷹日用品商行遭遇保健品詐騙,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微信朋友圈、老顧客推薦介紹等方式對其店內銷售的一款名為“頤品漢方九立方植物復合壓片糖果”進行夸大、引人誤解的宣傳,稱服用該產品可以達成改善痛風、面部痙攣、腱鞘炎,替代胰島素控制血糖、解決肩周炎、頸椎疼,提高人體免疫力,提升精氣神等效果。實際上,該產品為普通食品,產品包裝介紹上未涉及任何保健功能。當事人從2022年8月開始銷售該產品并實施虛假宣傳的行為,違法經營額為19256元,違法所得為324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一些不法商家以健康養生為誘餌,利用熟人營銷、虛假宣傳等方式,博取消費者信任,將普通食品虛假宣傳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進而誘騙消費者高價購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益和身心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此類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萍鄉市蓮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蓮花縣艾悅康艾灸館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3年1月,萍鄉市蓮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蓮花縣艾悅康艾灸館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萍鄉市蓮花縣市場監管局接移交線索,蓮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部門對蓮花縣艾悅康艾灸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通過辦理10~20元/月的艾灸服務體驗卡的方式吸引中老年顧客,定期舉辦多功能熏蒸儀、蘄艾熏蒸包、阿膠固元糕等蘄艾產品宣講會及通過微信群來宣傳以上產品。當事人通過播放視屏宣傳多功能熏蒸儀做的暖足灸、艾灸對于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痛風等全身性疾病具有調節和疏通等多種效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出處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蓮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中,經營者通過免費體驗產品、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吸引消費者聽課,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宣稱其經營的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從而誘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此類虛假宣傳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勞動北路詠壽堂健身器材經營部對其經營的商品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1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勞動北路詠壽堂健身器材經營部對其經營的商品功能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源線索,稱渝水區勞動北路詠壽堂健身器材經營部涉嫌存在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購買床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采取聚會式免費體驗、宣傳、演示、用戶評價等方式,對經營的健身器材功能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暗示、誘導消費者相信該商品可以治療預防疾病、調理亞健康、提高機體自愈力。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溫熱健身床8張(包含贈送品)及預付定金2張,貨值金額共計160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在誘騙消費者購買醫療器械、藥品、保健品案件中,中老年人一直是騙子們“青睞”的對象,一些不法商家虛假宣傳、虛構身份、虛假診療,使消費者容易產生錯誤認識,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醫療器械、藥品、保健品,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促進養老業健康發展,捂住老年人的“養老錢袋子”。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經營商品虛假宣傳案
2023年7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經營的商品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聘請的科普老師正在使用制作的PPT通過電腦投影到經營場所大屏幕,向到店的顧客宣講其經營的沙棘、熱敏灸、蜂蜜等商品的功效。宣傳沙棘具有抗衰老、抗輻射、排激素、治療各類肌膚損傷、增強肌膚免疫力、天然抑菌、保濕鎖水、美白淡斑、消炎祛痘、防治過敏等十大功效;熱敏灸具有溫補陽氣、溫化寒濕、溫經通絡、溫養心神等四大功效;蜂蜜能改進血液的成分,推進心腦和血管功用,對肝臟有維護效果,能推進肝細胞再生,對脂肪肝的形成有一定抑制效果等。經核實,當事人在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通過科普講課的方式對其經營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構成對其經營的商品功能作虛假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免費的活動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向消費者宣稱其經營的一般食品、設備等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從而抬高普通商品的價格引誘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 “食品”“保健品”等虛假宣傳開展整治行動,排查問題隱患,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月湖區明君健身器材銷售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5月,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月湖區明君健身器材銷售店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9日,接投訴舉報,稱月湖區明君健身器材銷售店對其銷售的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對其經營的一款脊柱梳理床產品,在其店門口的電子顯示屏上滾動播放“適用于:頭痛頭暈、失眠健忘、眼干眼澀、耳鳴耳聾、血壓不穩、喉有異物、心律不齊、肩酸背沉、臂痛手麻、胸悶氣短、消化不良、胃痛胃脹、排尿異常、月經不調……強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相關疾病”的宣傳內容,以及在經營場所內張貼“脊柱梳理康復流程圖”“脊柱相關疾病示意圖”“脊柱梳理床功能新發現 均衡荷爾蒙讓你遠離疾病”等內容的宣傳牌。該脊柱梳理床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示的適用范圍為缺乏鍛煉、又不能主動運動鍛煉、年齡偏大及亞健康群體,是一款普通商品,非醫療用品。上述宣傳內容已超出該產品適用范圍,且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圖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具有保健、康復作用的理療保健產品受到青睞,隨之而來的是宣稱具有治療功效的“擦邊球”現象,嚴重誤導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此類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鋮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 8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贛州鋮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6月10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贛州鋮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存有涉嫌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相關資料,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介紹其公司經營的普通產品具有治療、保健等功效。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店內工作人員與消費者以一問一答的形式,介紹當事人經營的氫氧機相關產品和普通預包裝食品具有預防疾病、治療病痛、改善身體機能等的功能。經核實,當事人經營的氫氧機相關產品無治療或保健功能,經營的預包裝普通食品也無相關功效。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經營額為20萬元,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年來,一些不法商家通過組織活動、舉辦講座等形式,對產品的功效進行虛假宣傳,引誘誤導消費者進行不當消費,嚴重影響消費者身心健康,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市場監管部門大力開展民生執法,強化行刑銜接,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對相關行業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吉水縣星月蜂沉香灸館銷售保健品涉及疾病治療宣傳、使用絕對化用語案
2023年7月,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吉水縣星月蜂沉香灸館銷售保健品涉及疾病治療宣傳、使用絕對化用語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日,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集中宣講的形式推廣銷售蜂膠軟膠囊,宣稱其銷售的蜂膠是全世界最好的蜂膠,使用絕對化用語 “吃了能使人走路和給人第二次生命”,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宣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吉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少人熱衷于保健品消費。一些保健品銷售商抓住中老年人的健康焦慮和辨識力不足的弱點,夸大功效推銷保健產品,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局提示,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藥品,不能替代藥物。
南昌市南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昌縣新洪大聯和文具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 5月,南昌市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昌縣新洪大聯和文具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的商品、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7日,接投訴舉報,反映南昌縣新洪大聯和文具商行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39包“ONE PIECE航海王”尺子,產品均無廠名廠地等信息。上述商品經商標經所有人鑒定,認定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南昌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學生用品,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學生消費體驗,侵害消費者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涉老年兒童產品的質量監督執法,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南義鎮寶寶樂園乳品店銷售未取得國家強制性認證兒童益智玩具案
2023年3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南義鎮寶寶樂園乳品店銷售未取得國家強制性認證兒童益智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7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有未標注“CCC”認證標志的兒童益智玩具對外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產品的強制性認證證書。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兒童益智玩具未流入市場并主動作銷毀。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兒童玩具是與兒童密切接觸的重要產品,其質量安全關系廣大兒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大兒童玩具產品的質量抽檢和執法力度,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守護兒童健康成長。
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管某某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3C”認證兒童玩具案
2023年5月,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管某某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3C”認證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兒童玩具、罰沒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8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管某某經營的文具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積木玩具(哲高)、兒童玩具槍、魔法戰陀等無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及編號。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兒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裝均未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志,未能提供玩具有效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且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上述行政處罰。
電玩具、童車、彈射玩具、金屬玩具、娃娃玩具、塑膠玩具等產品是實施強制性認證產品,即3C認證,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粘貼3C標識的上述玩具將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兒童玩具、用品等重點商品的監管,消除安全隱患,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兒童消費環境。
宜春市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百全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檢驗不合格嬰幼兒柔順洗衣液案
2023年4月,宜春市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百全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檢驗不合格嬰幼兒柔順洗衣液的違法行為,作出查封并監督銷毀涉案產品120瓶、罰沒款306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20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接案源線索,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西百全實業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嬰幼兒柔順洗衣液“總活性物”項檢驗不合格,上述涉案產品182瓶,損耗2瓶,銷售了180瓶,當事人召回涉案產品120瓶。截止案發,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2160元,違法所得3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使用總活性物或總有效物含量不合格的產品,將影響洗滌效果。本案中的產品是母嬰店經營的嬰幼兒洗衣液,去污洗滌效果不達標對于嬰幼兒的刺激和傷害更大。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大兒童用品的執法力度,守護兒童用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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